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一审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为原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长。2014年2月20日,陈某1在村民小组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新一任的南塘村民小组长,并于2014年3月10日由新兴县民政局向其颁发了当选证书。根据规定,村委会成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六祖镇人民政府根据换届选举情况组织财务审计小组对南塘村民小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要求南塘村民小组上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原为该村民小组小组长的被告人陈**认为选举程序不合法,拒绝交出其在任期间保存或安排他人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南塘村公家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资料,拒绝与新任南塘村民小组长陈某1进行交接。2014年3月25日,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向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发出财务审计通知书,要求南塘村民小组提交财务记账凭证、账本、票据到旧村委会给财务审计小组进行财务审计。2014年8月5日、2015年7月23日、29日,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向被告人陈**先后送达财务审计通知书,限期要求陈**将其保管的南塘村民小组财务记账凭证、财务账簿、公章等有关财务资料交到六祖镇旧村委会进行财务审计,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被告人陈**仍拒绝提交全部相关财务资料。2015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2月4日、10日,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被告人陈**委托潘某、陈某3提交南塘村民小组的账本、单据、名册、公章、欠条、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财务资料;2015年12月16日,陈**向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南塘村民小组的鱼塘承包合同、租用合同、租赁场地协议书、租耕鱼塘合同、合作协议、承包土地协议等多份资料。后该些财务资料由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交给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经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兴县分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审核报告,由于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期初余额未有经过相关有效的审计程序,尚无有效的相互勾稽和管理监督机制为考究依据,审计单位只对该村民小组提供的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止账册及凭证进行审核。经审计,南塘村民小组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收入为256454.80元,支出为296064.42元,当期结余为-39610.16元。

另查明,陈**等人就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问题提出信访,经新兴县民政局调查核实,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过程、程序合法,并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南塘村民小组长陈某1于2015年6月12日报案称,在其当选南塘村民小组长后,原南塘村民小组长陈**、出纳潘某拒绝交出在任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公家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公章等财务资料,要求立案查处。新兴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1日决定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2月3日前往江门市恩平市恩城镇石泉村一鱼塘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但陈**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讯没有到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0日在江门市恩平市恩城镇石泉村光记鱼苗场抓获陈**。

2.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的身份及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犯罪记录。

3.陈**、陈某1当选证书及村民小组长选举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陈**于2011年5月23日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六祖镇旧村委南塘村民小组长,陈某1于2014年3月10日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六祖镇旧村委南塘村民小组长。

4.通知、财务审计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向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发出财务审计通知,要求村民小组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财务记账凭证、账本、票据交到旧村委会,逾期将按相关财务制度追究法律责任;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向潘某留置送达财务审计通知书,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7月23日上午、29日下午先后向陈**直接或留置送达财务审计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办理移交手续,逾期将追究法律责任。

5.新兴县领导接访日拟办单,证明:2014年9月15日,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陈某2在接访日向新兴县有关领导反映原南塘村民小组长陈**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换届选举中落选后一直没有交接村财务及公章,致使其所在村委会有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6.关于南塘小组财务的情况,证明:旧村委会出具说明证实陈**、潘某在2014年换届选举后拒绝交接,并三次发放集体资金。

7.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南塘经济合作社的出纳账2张、收支情况、收据,证明: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南塘经济合作社)2013年的出纳账目和2011年至2012年的收支情况及2013年的收入情况。

8.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结息凭证、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现金缴款单,证明: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存款余额及结息情况。

9.村民小组收据、征用土地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据,证明:为建设绿道,六祖镇政府受县政府的委托,经与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协商,征用对方辖区内土地以及发生的补偿费用往来情况。

10.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陈**等人就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问题提出信访,经新兴县民政局调查核实,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过程、程序合法。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潘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账本1本、支出单据30份、收入单据87份、未收款名册4页、公章2个、欠条1页、偿还借款约书1页等多份资料原件(原物);陈某3于2015年12月10日向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各1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1本;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鱼塘承包合同、租用合同、租赁场地协议书、租耕鱼塘合同、合作协议、承包土地协议等多份资料原件。上述财务资料均已由经侦大队发还给六祖镇人民政府。

12.病历资料、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陈**于2016年1、2、3、7月因病多次住院治疗。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2月20日当选为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南塘村村民小组长,新兴县民政局已于当年3月10日向我颁发了当选证书。但我当选后,原南塘村民小组长陈**拒绝交出其在任期间(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原南塘村民小组出纳潘某也拒绝交出出纳账册,影响村民小组的工作正常开展。经镇村选办及南塘村选举委员会多次催促以及镇政府及旧村委会多次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陈**及潘某仍然拒绝交出上述资料。

1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陈**、潘某分别自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担任南塘村民小组长、出纳。由于在2014年换届选举中陈**及潘某没再当选小组长、出纳,我根据政府的安排于2014年3月25日带领六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南塘村潘某家中送达书面财务审计通知书,但潘某外出了;2014年8月5日到恩平市恩城镇石泉村向陈**送达书面通知,要求陈**于2014年8月13日前到旧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但至今为止,陈**、潘某一直未将所有的南塘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章等资料交出。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0日,六祖镇旧村委南塘村村民选举陈某1为南塘村民小组长,但原南塘村民小组长陈**拒绝交出其在任期间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公家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等,原南塘村出纳潘某也拒绝交出出纳账册。后经六祖镇政府、镇村选办及南塘村选举委员会多次催促以及镇政府及旧村委会的多次书面通知,陈**及潘某仍然拒绝交出上述资料。

1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3日,六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得知陈**在恩平市耕鱼塘,前往该处向陈**送达财务审计通知书,当时陈**不在,工作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陈**家人;同年7月29日经摸查得知陈**妻子在新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病,我便与六祖镇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于当日16时许去到新兴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322号病房向陈**送达财务审计通知书,要求陈**签收,但陈**拒绝签收。有关财务记账凭证、财务账簿、村民小组公章陈**也一直拒绝交到旧村委会进行审计。

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我原为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的出纳,该期间村民小组的账本、收支单据一直由我保管着。因为2014年3月村委换届选举有问题,很多村民对此很不满,因此要求重选,但政府迟迟未组织重选。虽然政府部门通过电话通知我移交账本到镇政府部门,但我和陈**都考虑到选举有问题,所以决定不移交。账本只有一本,收支单据共有117份,未收款名册4页,还有一批银行结算凭证、对账单等,现交予公安局。另有两个公章,是陈**家属交给我,委托我转交公安局的。南塘村由我保管的财务资料已经按要求全部上交。

1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我知道父亲陈**隐匿了南塘村民小组的公章、机构代码证、合同等,并要求原南塘村出纳潘某保管部分会计凭证、账册,没有他的允许不能交出来。为了使父亲得到从轻处罚,现在主动上交上述的财务资料及公章等。

1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新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自2015年12月起多次电话通知我父亲陈**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我父亲因病于2016年多次住院治疗,故未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0.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我自2010年至2014年2月任职新兴县六祖镇旧村委会南塘村民小组长,任职期间南塘村的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村里的承包合同、村里的公家账户存折资料及此期间形成的账册一直由我保管。2014年村里换届选举期间,我将南塘村的收入、支出凭证交由南塘村的出纳潘某保管,并要求她没有我的允许不得上交这些资料。2010年至2014年2月选举前期间的收入支出凭证我已经按照六祖镇政府相关财务规定上交到六祖镇财政结算中心。六祖镇政府、旧村委工作人员曾先后三次向我催交财务资料,第一次是2014年8月5日,六祖镇政府刘辉林主任带领旧村委干部陈某2等人来到江门市恩平市恩城镇石泉村鱼塘处,通知我在2014年8月13日前将保管的南塘村公章、账簿等资料凭证交出来,到旧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我拒绝交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时我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名了;第二次是2015年7月16日,六祖镇政府苏某主任等有关人员来到江门市恩平市恩城镇石泉村鱼塘处,让我儿子陈某3转告我交出保管的南塘村公章、账簿等资料凭证,拒不交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当时我正在广州看护住院治疗的老婆,陈某3拍了照片发给我;第三次是2015年7月29日下午,我在新兴县中医院护理住院中的老婆,六祖镇政府苏某主任带领工作人员来找我,向我送达一份财务审计通知书,要求我7天内将保管的南塘村公章、账簿等资料凭证交到旧村委会进行审计,逾期不交将负法律责任,当时我拒绝接收这份通知书。我认为2014年的村换届选举结果有问题,所以拒绝交出南塘村公章、账簿等资料凭证;经过公安民警教育,2015年12月,我已经让潘某将南塘村的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交到公安机关,鱼塘承包合同、土地协议我也交出了。我能找到的全部单据凭证已经全部交给公安机关了。我确认肇庆中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兴县分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即南塘村民小组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财务收益审核结果为南塘村民小组在上述期间的收入为256454.80元,支出为296064.96元,当期结余为-39610.16元。

21.鉴定意见、复核审核结果说明,证明:肇庆中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兴县分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证明,南塘村民小组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财务收益审核结果为南塘村民小组在上述期间的收入为256,454.80元,支出为296,064.96元,当期结余为-39,610.16元。

22.视频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法院观点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身为上任村民小组长,在行政机关组织的离任审计中,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而隐藏起来拒不交出其或安排他人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提出村民小组的财务情况是村民自治范畴,且有关账目已经公示张贴,不存在隐匿行为,及其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原因是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不合法,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虽然实行村民自治,但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南塘村民小组于2014年进行换届选举,南塘村民小组应该依法向镇政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协助镇政府完成离任审计工作。被告人陈**作为上任村民小组小组长,在镇政府多次口头或书面形式限期要求其上交南塘村民小组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仍拒不交出由其保存或安排他人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等,明显具有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且隐匿的会计凭证、账簿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另外,新兴县民政局经调查核实2014年南塘村换届选举过程、程序合法,即使被告人陈**认为换届选举不合法亦应循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在行政机关多次通知责令其上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仍拒不交出。被告人陈**提出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陈**上诉提出:1.原审认定其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不当,引用法律不妥,其虽在2014年换届选举后未能被当选为本村民小组长职务,按理应该将村的财务管理一切应用所需交由新任人员使用,但其长期不愿移交,属实存在极大地内在因素;2.2014年南塘村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过程存在违法操作行为,本次选举存在违法行为;3.其向有关部门一直上访反映此问题,直到2015年12月3日其被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逮捕。逼使其儿子于2015年12月9日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章到经侦大队,以取得保释;4.2003年六祖镇征用本自然村土地建设六祖大道,征地价额为3,000元一亩,但其认为征地价格偏低,因此而提出向省上访,此事得到广东省政府重视支持,责令当地政府将征地价格,由原来以每亩3,000元,提高到每亩12,950元补偿给本村村民,其为村民争取应得合法权益。综上,其因离任村民小组长职位,而保管村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为了村民集体利益不被侵占,所以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提出原审认定其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不当,引用法律不妥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身为上任村民小组长,在行政机关组织的离任审计中,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其或安排他人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经新兴县六祖镇人民政府多次限期交出,但其却隐藏起来拒不交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判对上诉人陈**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陈**提出其长期不愿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内在因素等原因,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上诉人陈**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身为上任村民小组长,在行政机关组织的离任审计中,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其或安排他人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但其却隐藏起来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上诉人陈**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叫其家人上缴其所保管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无销毁、涂改,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引用 会计工作顺口溜 - yingxiaojiaoliuba的日志 - 网易博客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装订样式
《基础会计》模拟试题及答案
记账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偷税(4)伪造
《新会计法》不能做16件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