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复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吗?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材料供委托人查阅,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吗?哪些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律师即使获得也不能进行公开?不是国家秘密,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披露?如果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涉嫌哪些罪名?本文结合一起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阅读指南
1.案例引入:律师复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吗?
2.问题1: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材料供委托人查阅,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问题2:哪些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律师即使获得也不能进行公开?
4.问题3:不是国家秘密,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披露?
案例引入:律师复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吗?
【案件详情】
2000年8月21日,于某接受马某刚之妻朱某荣的委托,担任马某刚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案件审查起诉后,于某安排本所助理律师卢某前往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该案的主要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印结束后,经于某同意,朱某荣、马某、马某魁详细翻阅了马某刚一案的有关起诉材料、证据。朱某荣根据卷宗材料与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了联系,并做了相应的工作。后于某进行调查取证时,马某刚贪污一案卷宗材料所涉及的证人张某田、吕某旗、侯某刚、王某全等人均向其出具了相应的虚假证明。
庭审中,因相关虚假证言和证明材料,公诉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决定补充侦查。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于某让马某刚家属所看的马某刚贪污一案的卷宗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照《国刑法》第398条第一款规定,以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终判决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于某无罪。
【问题思考】
关于该案,有六个问题值得思考: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供委托人查阅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材料在检察起诉阶段和审查诉讼阶段的公开等要求是否一致?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能适用于辩护律师吗?事后认定的证据材料保密等级和保密期的规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哪些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即使获得也不能进行公开或供他人查阅?该案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1: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材料供委托人查阅,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可见,证据材料在检察起诉阶段和审查诉讼阶段的公开等要求并不一致,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在于约束检察官等办案人员,不能适用于辩护律师。此外,事后认定的证据材料保密等级和保密期的规定,并不能作为该案的依据。因此,该案律师在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本身不是国家秘密,供委托人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问题2:哪些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律师即使获得也不能进行公开?
实践中,哪些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即使获得也不能进行公开或供他人查阅?
问题3:不是国家秘密,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披露?
不是国家秘密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披露?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可能不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可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或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此外,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泄露刑事案件案卷材料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还可能被纪律处分。比如浙江胡某律师在代理一起涉黑恶团伙犯罪案件时,将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和起诉书交嫌疑人家属拍照保存,又被转发给他人造成案件信息泄露,被温州市律协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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