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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年第一批)



打击“老赖”

执行惩戒是最强有力的武器之一

以追究执行罪刑事责任威力最大


      今日,省高院公布2017年度首批拒执罪典型案例,既有拒不执行判决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妨害公务案等常规案件,也有自诉案、虚假诉讼案等新类型案件,集中展示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成果。


案例1

高贤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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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股东隐瞒已收到的公司货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义务,为逃避执行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多家供货单位及个人因债务纠纷将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起诉至嘉善法院(涉及案件30余起),要求法院判令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或归还借款,该批请求由嘉善法院陆续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确认支持。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陆续向嘉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股东高贤荣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隐瞒其在外收到的公司应收债权计1414300元,嘉善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款项。此外,2012年9月,高贤荣让公司会计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将其中一部分由自己保管。后因担心公司应收款情况被司法机关掌握,遂故意将上述自己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烧毁。另有职务侵占行为。

      嘉善法院以高贤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贤荣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隐瞒公司收到的货款140万余元,致使判决的财产支付义务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逃避司法机关调查,故意烧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另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33.84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2016年5月20日,嘉善法院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高贤荣作为公司股东隐瞒了其收到的公司货款,并拒不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全部得到履行,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被告人为逃避法院调查,故意烧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例2

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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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司法拘留后仍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9日,陈建应向陈杏云借款1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诸暨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诸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建应归还借款17万元。2006年8月3日,诸暨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陈建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建应履行4万元,被依法司法拘留后履行5万元,其余债务长期未履行。2016年6月17日,陈杏云向诸暨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刑事责任。诸暨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到2014年1月31日期间,陈建应银行账户共入账120余万元,除去支付55万元代为保管资金外,剩余60余万元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其它个人开支,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法院判决未得到全部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陈建应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建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充分体现了自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本案中,陈建应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诸暨法院另2件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而撤诉。







案例3

孙万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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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孙万良在经营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良运灯管厂期间,拖欠赵静、徐中南、邓传利等5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49 333元。根据徐中南等人的申请,北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裁定准许徐中南等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依法查封良运灯管厂的机器设备、产品及被告人孙万良名下浙BQ835T小货车一辆(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27 900元)等财产,并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对上述财物予以拍卖的执行裁定。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孙万良指使其弟弟孙万君于2012年12月29日将北仑法院已依法查封的前述货车以人民币15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宋某,致使车辆拍卖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胜诉利益不能实现。2016年4月14日,北仑检察院向北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万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万良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万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北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孙万良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4

   张生浩、厉藕香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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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明知法院工作人员系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方法威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4日下午,磐安法院玉山法庭工作人员前往磐安县尖山镇楼下宅村楼苑新区35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姗英执行拘传,遭到张姗英母亲厉藕香、父亲张生浩的阻拦。厉藕香在明知法院工作人员系执行公务,先是将法院工作人员推出门外,接着又用菜刀挥向法院工作人员,并以言语相威胁,经张姗英劝住并夺下菜刀。后厉藕香见法院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又上前抢夺执法仪,被法院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张生浩在二楼听到吵闹声,即手持橡皮榔头从楼上冲下,举起榔头砸向工作人员,张生浩得知是法院工作人员前来执行公务后,仍然举起榔头威胁工作人员。磐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张生浩、厉藕香以暴力方法威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生浩有期徒刑六个月,厉藕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被执行人明知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暴力阻碍,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案例5

周晓、王之荣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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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为稀释债权、逃避债务,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案发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周某义、周某荣因民间借贷纠纷分别向拱墅法院诉请被告人周晓、周丽娟(另案处理,双方夫妻关系)偿还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人周晓、周丽娟名下的一套房产。后经调解,双方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同年7月1日,被告人周晓为逃避债务,伪造了向被告人王之荣借款193万元的借条,准备了部分银行往来凭证,指使被告人王之荣于7月9日向拱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周晓及周丽娟偿还王之荣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王之荣配合周晓完成诉讼程序,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债务为193万元。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判决周晓、周丽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25日,王之荣在周晓指使下在强制申请执行书上签字,向拱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义、周某荣分别也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周晓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立案查处。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晓犯妨害作证罪、王之荣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拱墅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符合修正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案件情节,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对周晓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之荣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之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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