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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车辆有一个由新变旧直至报废的“生命历程”。商务部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此前制定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轻型卸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等同时废止,至此国家对机动车报废标准纳入同一法律文件中。

实践中,机动车主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不依法报废,而将车辆转让给低端需求者,“变废为宝”,违法延续机动车的使用寿命,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如果这类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因为: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的行为违法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系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在规定该类车只能回收、不能转让流通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转让流通明显是违法的;②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的更大危险性。该类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如果任其上路行驶更容易发生事故。另外,这种情形下“受害人”范围不同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人员范围,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人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而转让拼装、报废车辆的赔偿人员范围是指受让人和转让人以外的他人,包括车上人员。

为有效执行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法律规范,杜绝转让报废车、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该条没有规定任何例外的免责事由(即不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该类车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人可能会狡辩,我不知道是拼装车、报废车呀!!!

对此,法律上会推定转让人和受让人明知转让的是拼装车、报废车,这不是法律居高临下、强词夺理,其中的理由在于:①机动车必须按期年检,如果是拼装车、报废车,转让人不可能不知道;②机动车转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如果是拼装车、报废车,受让人也应该知道。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拼装、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

    上述条文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前只有一次转让行为的情形,但在报废车、拼装车被多次转让存在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情形下,究竟哪些主体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语焉不详。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在秉持《侵权责任法》第51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①司法解释将除了改装车、报废车以外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纳入进来,使条文更具包容性、开放性;②不局限于该类车一次转让,规定该类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界定

    现实中,除了报废车、拼装车外,还有一些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没有参加年检的车、没有通过环保检测的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车等。那么转让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一律适用“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呢?个人以为法律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图是这类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以转让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没有参加年检的车、没有通过环保检测的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车等是否一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看有没有达到拼装车、报废车这样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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