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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巡审联动”机制助推问题线索突破

“不相容岗位未分离,资金管理严重失控,下属公司违规炒股、拆借资金”、“农业补助项目管理薄弱,重复补贴、假发票报销”,这是海宁市审计局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组在2012年以来对该市供销总社和农经局“巡审联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审计移送后进一步查明,该市供销总社原财务科长沈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300多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市农经局原副局级调研员李某、水产站原站长杨某等三人涉嫌共同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

2012年开始,海宁市率先实施“巡审联动”工作机制,市审计局与市纪委联合编组、同步进驻,分工协作、互为印证,共作结论、联动处置,先后实施了8个联动审计项目,其中2个项目涉及案件移送,移送重要案件线索6起,涉案人员达到13人。“巡审联动”机制既强化了廉情侦查能力,很好地发挥了巡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提供线索”的作用,又拓宽了审计实施手段,达到了审计“查深查透、突破‘最后一公里’”的目的。该种创新工作模式得到了《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并配发专题评论,嘉兴日报、嘉兴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文章报道和栏目录制,嘉兴市委副书记、嘉兴市纪委书记等多名领导批示肯定并推广此种工作模式。主要做法:

一、整合资源,解决巡审组织“怎么建”的问题。审计监督和纪委监察都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但以前审计部门在主动融入反腐败大格局方面比较欠缺,与执纪执法部门相互借力、资源整合不够。“巡审联动”机制建立以来,由市纪委成立的巡察组与市审计局成立的审计组进行有机结合,巡审组织由巡察员、审计员和联络员组成,突出权威性、专业性和互补性。一是由市委“聘”巡察员。党风廉政巡察员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委同意,市委下发文件聘任,由在职或退居二线的科(局)级领导干部担任。二是由审计局“配”审计员。每个巡审组一般配备审计人员2名,主要结合具体审计项目,在审计组长或主审以及审计骨干中选配,选配的人员也同时作为巡察组的成员之一。三是由市纪委“派”联络员。每个组设联络员1名,负责与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察单位以及审计组之间的具体联系沟通工作,重点单位的联络员由纪委案件检查室人员担任。

二、突出重点,解决巡审对象“怎么定”的问题。以往审计中“重财务轻业务”情况比较突出,审计质量不高、问题深度不够,在纪委的党风巡察工作中也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审计如何履行好监督、反腐的职能,如何对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或一个项目审深审透,一方面需要审计敢于“亮剑”,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力反腐、善于“亮剑”。“巡审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审计需求与纪委关注点相结合,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信访单位开展巡审工作。一是重点围绕“权”来定对象。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拥有行政审批权、执法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容易发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确定为重点巡审对象。二是重点围绕“钱”来定对象。把掌握重大资金管理使用、容易发生资金流转和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作为重点巡审对象。三是重点围绕“人”来定对象。加强信访问题分析,从执法效能监察、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方面收集相关信息,把平时信访举报比较多、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反映比较大的单位,列为重点巡审对象。2014年对市农经局和海昌街道2个单位开展“巡审联动”,共发现问题24个,提出整改意见建议12条。

三、创新方法,解决巡审工作“怎么做”的问题。取长补短、协同配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是发挥“巡审联动”机制的重要前提,为了提高“巡审联动”的成效,授权明确了巡察组监督权、检查权、审计权、调查权、建议权“五项”职权,视情况采取先审计后巡察和审计巡察同时进驻两种方式灵活操作。一是不定期“会商”法。巡审工作中,巡察员和审计员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定期组织召开分析会,及时沟通反馈各自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共同对被巡审单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做到信息互通共享。二是分步“跟进”法。巡审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巡察人员及时跟进,在审计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被巡审单位提出口头和书面的建议,明确整改时间,提高威慑力;对巡察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及时跟进,对“口头”了解的东西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审计核实,增加权威性。三是提前“介入”法。巡审过程中,对于巡察搜集、经审计深入核查后认为可能存在案件线索,但又尚未达到移送条件的问题,及时与纪委、检察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巡审组,帮忙分析案件的可能性、指导取得一些前期证据,待条件成熟后迅速立案。

四、多管齐下,解决巡审结果“怎么用”的问题。抓好整改是巡审联动的重要环节,巡审组把推进问题有效整改解决作为主要目标,把用好巡审结果作为提升巡察工作效果的关键,分阶段向不同对象提交巡审结果。一是向市委专题报告情况。巡审组在巡察期间,每周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巡审工作进展情况。巡审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审工作情况向市委报告。二是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听取巡察组组长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市审计局业务会议听取审计组情况汇报。对巡审中发现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由巡察组、审计组填写问题线索移送单,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三是向单位反馈问题。对巡审中发现的问题,分两个层面进行反馈,一是巡察情况由巡察组向被巡审单位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进行反馈,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并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二是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局业务会议讨论后由审计组按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和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反馈,并要求15天内上报书面整改意见和措施,3个月内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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