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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主要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申请人在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返还个人,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核原则

1.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2.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授权范围

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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