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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离婚案代理词20180412

【案情简介】倪某与吴某某是某医科大学的校友,都是上海医生。2013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因吴某某身份证被人借用购房而被限购,导致无法用夫妻两人名义共同购房。看着房价,夫妻两人2015年11月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用倪某一人的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倪某一人名下。购房首付款60万,其中吴某某婚前存款7万,吴某某父亲赠款10万,吴某婚后工资奖金18万;倪某婚后工资10万;倪某娘家借款15万(201702前用吴某某工资奖金偿还)。2015年11月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2016年5月,倪某和吴某某恢复婚姻登记,2017年5月,儿子出生。2018年3月,倪某以吴某某脾气不好、不够关心家庭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离婚;二、儿子归她抚养;三、房产归她,补偿40万给吴某某(房价已从190多万涨到340多万)。吴某某认为,离婚不是倪某本人真实意思,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怕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矛盾是共同居住的岳父引起的。

代  理  词 

                               ---倪某诉吴某某离婚案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吴某某委托,本人出庭今天的法庭审理。经了解案情,并经刚才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宜离婚,所购房屋属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

  1、从双方的婚姻基础看。

    双方均属高知,且系自主婚姻,经自由恋爱、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才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正如原告的妹妹与被告微信聊天时所说:“姐姐当初选择嫁给你,你肯定有过人之处”。被告的过人之处、那些吸引原告的特点不可能因为日常生活的小摩擦而消失,应该仍然存在。

  2、从婚后感情看。

    双方无根本性矛盾,目前的小矛盾是因为沟通交流不当引起。据被告讲,原告性格内向,不轻易表达内心感受,有什么想法不愿意说出来,总是让被告去猜。被告作为一名医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尽力帮忙做家务,买早餐、洗碗、给原告推拿按摩、过生日、过情人节。在原告产前约二个月,被告发动姐姐、姐夫等人,将家搬到***路**室去住,想方设法给原告创造温馨安宁的生活环境。所以,在家务生活中,被告已经尽了丈夫的责任。当然,被告个性耿直,讲话直接,以及他对病人习惯用命令、指挥语气的职业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容易伤人,可能给原告带来心理上的伤害。但每次小摩擦发生后,被告总是首先认错,有时甚至给岳父岳母下跪,讨好原告,尽量挽回和补救。有一次吵嘴后,原告负气出走,被告追出2000米,最后在**寺附近找到原告,把她哄回家。原告在庭审中所讲的家庭暴力,代理人经向被告了解,实际情况是,有一次被告为原告买了一件比较昂贵的连衣裙回家让她试穿,原告非常节俭,嫌浪费而大为生气,并且骂很难听的话。被告认为自己对她的爱不但没被认可和赞赏,反而招来辱骂,一下子情绪失控,用拳头推了一下原告的腮帮,原告自己也拿起菜刀,被告主动报警。如此而已。事后被告反思吵架的原因,发现原告勤俭持家的特点,为娶到这样的老婆而暗中窃喜。所以,日常生活中尽管有小摩擦,但被告能及时反思、补救。

    原告庭审中多次强调201511*日离婚就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否认了原告该说法,说是因为他的身份证被他哥借去买房子而无资格购房,双方当时是为了购房而假离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陈述真实可信,一是原、被告201511*日办理离婚手续后,立即于201512*日共同购房,这两个时间节点间隔不到半个月;二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照常共同生活(居委会、小区物业等都可以作证);三是在购房首付大部分来自被告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下原告一人名下。这三点,足以证明双方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说明夫妻双方感情正常;办理离婚手续才十几天就共同筹资购房,说明夫妻感情稳固;房产登记在原告一个名下说明被告要么对原告爱得很深要么对原告非常信任。约半年后双方恢复婚姻登记可以印证上述推理。

    被告非常听原告的话,工资卡交给原告,工资、奖金主要由原告领取、支配。原告在庭审中否认这一事实,说没拿被告工资卡,没取被告工资奖金,还反过来说。。。此处省略n字。。。代理人认为,被告的工资收入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年收入20多万、近30万,夫妻关系存续约三年期间,总收入超过80万,这8万所占比例不到10%,且用于帮助哥哥还贷,不是原告所说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个小家庭的存在,都离不开大家庭的帮助和支持,被告帮助哥哥的行为是人之常情。何况,原、被告购房首付也接受了被告父亲10万元的赠予。所以,在家庭财产管理、支配上,被告也没有伤害夫妻感情。

    还有一个细节,绝大多数女人产后都会在腹部留下妊娠纹,但据被告讲,由于他的细心照顾和科学护理,原告产后没有妊娠纹。这情形应该比较少见,足以可以说明被告对原告用情之深。

    3、从原告诉请离婚的原因看。

    从庭审调查情况及本代理人与原告律师电话沟通来看,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被告脾气暴躁和不关心家庭。被告承认自己脾气确实不够好。据被告讲,由于。。。此处省略n字。。。由此引起被告烦躁、进而产生一些小摩擦。代理人认为,女人的母性非常强烈,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她们什么苦都能吃,什么事都敢做。为了保护儿子,原告可能确实忽略了被告的存在,忽视了被告的感受。其实,婚生子是双方爱情的结晶,被告与原告一样关心、疼爱自己的儿子。双方的出发点虽然一样,但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小摩擦,而不是真正的个性不和,也不是被告真的不会关心他人和家庭。

   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有外遇,实际是。。。省略。。。,说明被告自制力不够强。但。。。省略。。。,说明被告平常为人规矩,没有其他相好的女人,原告是被告心中唯的一的女人。原告如果能换个角度看问题,就不会怀疑被告的专一。

    另外。。。省略。。。

    所以,原告诉请离婚,带有明显的情绪化和被动性,并非理智考虑和独立选择的结果,夫妻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

4、为婚生子健康成长,被告更不愿意离婚。

被告身体健康,仪表堂堂,职业高尚,收入不菲,一点都不担心找不到新的对象。不愿意离婚,一是确实深爱原告,二是儿子20175*日才出生,未满周岁,被告不忍心弃之不管。虽然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来履行抚养责任,但这与日夜相守、全天候照顾有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

  二、嘉定区******房屋属共同财产。

  1201511*日是假离婚。

    当时双方是为了共同购房而假离婚,假离婚后双方仍过着夫妻生活。法律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属共同财产。假离婚后至恢复婚姻登记期间,原、被告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双方如果不另行举证的话,房产原则上对半分。购房首付款中有10万元是被告父亲赠送的(原告庭审中已承认),根据常理,如果原、被告真离婚,被告父亲是不可能赠送的。如果是同居关系,那这10万元属被告个人财产。

  2、购房首付款60万由双方共同承担。

   60万首付款中,7万是原告婚前工资,10万被告父母赠送,18万是被告婚后工资,10万是原告婚后工资。原告向其娘家弟妹借款15万,已于2017年春节除夕前即201702前用被告工资奖金还清。

如果认定为同居关系,那其中50万元及对应比例在20151124—20160527六个月同居期间的房产增值属被告个人财产,10万属及对应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个月同居期间的房产增值原告个人财产。至少其中17万元(7+10)及对应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个月同居期间的房产增值属被告个人财产,43万元及对应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个月同居期间的房产增值属共同财产。

  原告只承认被告支付了首付的约20万元,其余约40万(娘家28万+她个人12万)都是她的。代理人发现,原告之言不可信。 首先,原告这一主张,与其提交的一份证据相互矛盾。其次,对代理人针对其钱款来源提出的如下几个问题原告都不能如实或准确回答:你的收入情况、工资奖金多少、你和被告家庭开支情况、每月多少、这三年来共花了多少、由谁承担、用谁的工资收入支付家庭开支、购房首付借你娘家人多少钱、他们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给你、现金还是转账。原告称2013的开始工作,工资八千多,现在有一万多。而被告说,原告工资刚开始只有四、五千,现在不超过八千。原告称向娘家人借的钱都是给现金,在代理人质问下,又改称父母给的三万是现金,其他的都是转帐。第三,。。。省略。。。,这至少说明房产虽然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有,且首付大部分来自被告一方。

    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未生效,且约定不明。

第一,这份协议未生效。该协议是以达成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双方没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未成,且被告在庭审中反悔,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第二,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说房屋为倪某婚前购买,与客观事实不符。。。省略。。。,房产为双方共同购买。第三,第四条第1项双方确认购房借款为个人借款,亦与客观事实不符。A,。。。省略。。。B,从约定内容约定对象看,只是针对因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而不是针对房屋进行约定。C,该约定有歧义,可以理解为对未来债务的承担。但购房借款实际上早已于2017春节(201702)除夕前由夫妻共同偿还完毕,签这份离婚协议时已是20180324,还在约定未来的债务承担,显属多余。

    有房子才有家,被告提出房屋共有的理由和证据,是为了保住家庭,是为了留住原告,不是为争财而争财。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自主恋爱,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良好。婚后虽有小摩擦,但无根本性矛盾,且儿子尚小。被告今后会更加注意沟通方式,更加温和谦让愿意尽最大努力改善、增进夫妻关系,绝不轻易放弃。这是对婚生子负责,也是对原告负责。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建良律师

                             联系电话:15300531077

                      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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