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丰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 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交集,这是一个刑民交叉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6日一大早,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的丰某某接到了朋友张某某的电话,说有货运业务。电话一响虽然没有黄金万两,只有区区500多元的运费,但一早就接到业务还是挺开心的,于是丰某某一口答应了。丰某某即根据朋友张某某告知的电话号码联系货主姜某某,到装货地点装了11件钢材、每件约重500公斤,并按货主姜某某的要求运往指定的地点。丰某某按照姜某某的要求将钢材送到指定的地点后,卸货工人却说这里只卸三件,其余的要拉到仓库。丰某某说如果这样的话就要加运费,货主姜某某说仓库离这里也不远,不同意加运费。因为运费还没拿到,且还受钢材销售商委托要向货主收取钢材销售款,所以只得同意货主姜某某额外的要求,将剩下的钢材送往另一个仓库。三个货卸工人坐在大货车的车箱前往仓库,货主姜某某开着小轿车在前面带路,一个工人开着微货车跟在后面,三辆车一前一后的往仓库方向开。快到达仓库时,丰某某按工人的指示在调转车头后,右转上一个约长13米的陡坡。这时坐在后车厢上的工人赖某某摔落道路上,经送医不治死亡。2018年4月20日##市***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21日受害人家属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代  理  词(删减版)

                        ---丰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受丰某某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首先,感谢法庭对外地律师的关照,为避免外地律师因多次开庭长途往返之劳累,加班至19:30一次性开完庭;也感谢##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本代理人的阅档支持和方便。代理人对上述法官和警察致以敬礼。

       开庭前,本代理人听取了丰某某关于案情的陈述、详细地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到事故现场仔细查看了交通环境,并仔细地查阅了交通事故档案。根据所了解的案情和交通事故档案等证据材料,结合刚才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丰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金额计算错误。详述如下:

        一、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区交通警察大队和原告之所以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其逻辑可能是:丰某某违规载人、人从丰某某的货车上摔落死亡了、上述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逻辑推理错误,丰某某违规载人与人从丰某某的货车上摔落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哲学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因果关系。辟如甲被丙打,甲受轻微伤,到医院治疗,结果发生医疗事故而死亡。按照***区交警和原告的逻辑,可以这么推理:如果丙不打甲,甲就不会受轻微伤,甲没受伤,就不用到医院治疗,不到医院治疗,就不会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显然,该逻辑是不成立的,丙将甲打成轻徽伤与甲因医疗事故而死亡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是车辆造成的、在运动中发生、有相应的事态发生、有损害后果、当事人的心态是过失等。其中,事故形态是交通事故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只有发生了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是在事故形态中产生的,才可能属交通事故,并非只要发生损害后果,就是交通事故。所谓交通事故形态,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操作不规范;(2)车辆存在安全隐患;(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如路面塌陷等外部因素,而造成机动车与车外人、物之间发生冲突或机动车自身失控,如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落、爆炸和失火等情形。

       本案虽然发生了人身损害,但没有出现交通事故特有的形态。丰某某已有近18年的驾龄,驾驶记录优良,本案的GPS等证据也证明,丰某某一直谨慎驾驶,事发时段车速比人的步行速度还慢,也没有违反驾驶操作规范,车辆也没有因外力的作用而出现特有形态,赖某某摔落死亡不是丰某某驾驶行为引起的,不是车辆质量引起的,也不是在外因作用下车辆形态、状态发生变化时引起的(这将在下文详细分析论证)。所以,本案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

     (一)认定赖某某被货车抛出摔死,证据不足。1、认定赖某某是从货车上摔落的,证据不足。(1)车厢上四人身份不明。此处省略N字。(2)事发时车上是否有死者,证据不足。此处省略N字。(3)没有查清交通环境,缺少用于分析、判断赖某某摔落车外的依据。公安部《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修订)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客观、全面勘查现场,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本案中,交通事故档案中,没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交认字(2018)第3-2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虽然载明了交通环境,但记载的内容是且只是“沥青路面、干燥”。法律规定要载明交通环境,是对交警办案规范的要求,目的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本案需要查明的交通环境是道路宽度、长度、那条水泥路的坡度、转弯幅度、路面平整度、路面倾斜度,以及水泥斜坡与**路之间相对位置,以便查明在那种空间狭小、视野不宽阔的交通环境下,车辆可能的车速和方向盘转向度数,从而判断车辆有没有可能发生车厢倾斜、有没有可能发生颠簸,有没有可能产生足以将人抛出车外的离心力,从而推理、判断赖某某是不是从车上摔落以及摔落原因。在车速比人步行速度还要慢的情况下,调查水泥路面还是沥青路面毫无意义,路面性质不是事故成因的决定性因素。在惜字如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交通环境写几个无关紧要的字,使责任认定书形式上符合规范要求,有敷衍了事之嫌。(4)认定赖某某被车抛出车外,证据不足且违背常识。成#*公交认字(2018)第3-2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虽然载明“11时40分行至##市***区**路**镇**村四组路口右转上村道,川&&&&&&车车厢内乘车人赖某某被抛出车厢掉落在道路上”,但这一认定违背常识常理,亦与GPS等客观证据不符。GPS数据显示,11:12:20--11:23:43,车速为零,这说明货车实际速度在每小时3公里以下,且11:23:43---11:53:48,车载GPS记录的速度为0,经度、纬度变化也都是0,记录仪速度也是0,ACC处于关闭状态,这说明大货车处于停止状态静止状态。在车速如同蜗牛爬行、方向盘转动幅度极小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离心力,更不可能有大到足以将人抛出车外的离心力。2、赖某某摔落车下的情形、原因不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公交认字(2018)第3-2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只是简单地认定“丰某某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没有关于事故原因分析的内容,我们看不到交警对事故的分析依据和分析过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虽然有事故照片,但照片是指认发现死者位置的照片,不是关于交通环境等有助查明事故原因的照片;虽然有鉴定意见,但那是证明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虽然有监控录像,但那只是车辆从**路方圆彩钢店铺出发时的监控录像,而不是事发时段和地点的监控录像;虽然有当事人笔录,但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不符合常识常理、且与客观证据相矛盾:(1)尸检与交通环境、GPS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市公安局***区分局制作的尸体鉴定书表明,死者赖某某右顶枕部、左颞线性骨折、右前臂血肿,在当时的路况、车高、车速下,即使从车上摔落,也不可能形成多个部位同时受伤的伤情。首先,枕部与颞部这两个部位成90度角,右顶枕部、左颞线性骨折不可能在摔落的时候一次形成;如果是在车厢内被钢管砸伤左右颞后再被抛出车外,那是不可能头部朝下摔落地面的。何况每捆重达五百公斤的方形钢管(不是圆形)不可能翻滚。即使是头、背部朝下摔落地面,头顶受伤的概率更高,后脑受伤的概率次之,左、右颞同时受伤的概率几乎为零;右顶枕部、左右颞骨折、右前臂同时受伤的应该绝对排除。其次,赖某某摔落地面后不可能发生二次伤害,车厢拦板顶部离地面约一米七,在车速每小时3公里以下、案发地段坡度在30度以下、摔落点距坡底不足4米的情况下,赖某某摔落后不可能快速滚动,没有快速滚动就不可能二次伤害。根据赖某某右前臂血肿、右顶枕部受伤、左颞骨折、右颞血肿的伤情,及当时的交通环境、车辆状态,我们可以这么想象:赖某某右手抓着货车左侧挡板、一脚踩在车厢挡板上,旋转跃出车外后,由于落地处是陡坡,站立不稳而倒下,在倒下过程,右前臂刮擦货车护栏、右颞碰擦货车护栏,右后脑碰撞货车护栏后受到向左的反作用力,从而向左翻转、头部朝坡底方向、头部左侧着地摔撞水泥路面。这虽然只是想象,但也只有这样的情形,才能解释赖某某身上的伤情。(2)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此处省略N字。叶文学的上述证言有几处疑点,一是在那紧急情况下,他怎么有精力、有机会对赖某某观察的那么仔细;二是他能观察到赖某某吗?按其所言,当时整辆货车处于陡坡上,车厢是前高后低,他站在车厢内应该是面朝车头、背朝位于车厢中部的赖某某,在这种朝向下,难道他后脑长眼?三是他之前说左侧挡板不可抓、车内货物不可抓,那车身倾斜时,那他抓何处,怎么能马上抓住?只能背朝赖某某抓车头。邱志云证言,说当他来到事故现场时,他看见赖某某倒在货车左后方的水泥路面上,离货车就1米远,货车尾部距**路有4-5米远。如邱志云所述为实,那么,货车长9米多,陡坡长约13米,大货车车头应该刚好处于坡顶,车头车轮还没越过坡顶与路面接合处的坎、车的后轮已越过坡底与**路的接合处(该接合处也很平整),车厢不可能发生颠簸,不可能发生较大辐度的摇动。林方洪、卜远胜证言,货车车速快、方向盘打得急。但根据GPS数据、路面照片、现场测量图、监控视频等证据显示,方向盘打得不急、大货车速度不快;路面平整、没有坍塌、坑槽、隆起等情形;车厢左侧有空隙。可以推理:转弯产生的离心力,不足以使每捆重五百多公斤的方形管发生翻动,也不足以将一个体重一百多斤的人抛出车外;路面平整,不可能发生颠簸,车体也不可能倾斜。以上推理,公安部门也可以到现场作模拟实验。如果大货车车厢发生摇动,产生的力量足以将车上人员抛出或甩下车,那么,车人有两个人,为什么只有一个人摔落?只有一种解释或可能:赖某某自己有危险行为,如跳车、危险坐姿等。死者伤情与事故现场不相符。根据尸检意见书,死者右顶枕部受伤、左颞线性骨折、右前臂血肿。那么,根据事故现场的路况和当时车辆状态,死者在车上是什么样的姿势?以什么样的方式落下,才会造成后脑和右前臂受伤?代理人认为,如果是从货车上摔下,那么下落姿势、着地情形至少有三种可能。。。此处省略N字。。。如果赖某某是坐在车厢右侧的钢管上面,那么,在那样车速、转向辐度下,摔倒也应落在车厢左侧的空隙处,而不可能越过左侧空隙落在车外。 3、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与GPS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8年3月16日11:40,按证人证言,赖某某摔落位置是坡顶,大货车开到坡顶的时间是11:38。但GPS数据显示,2018年3月16日11:23:43---11:53:48,GPS记录的速度为0,方向均往北,经度、纬度均为0,记录仪速度也是0,ACC处于关闭状态。也就是说,大货车处于绝对停止状态。如果赖某某是在车辆停止、静止状态下摔落,那摔落的原因只能是他自身的危险行为引起,而不是驾驶行为或车辆原因造成。

   (二)责任划分不公正。赖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长期从事装、卸货业务的人员,应当知道和预见到乘坐行驶在非城市道路货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但他违规搭乘,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且因自身危险行为而摔落的可能性远高于车辆原因而摔落的可能性。故***区交警大队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不公正的,是错误的。

三、丰某某与姜某某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丰某某是无偿帮工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省略N字。。。

        四、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此处省略N字。。。

        综上,丰某某对赖某某等人擅自搭乘不知情,事故危险不在丰某某的控制之中;即使搭乘是经丰某某同意的,但丰某某后继驾驶过程操作规范, 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也没有发生事故及交通意外事故。赖某某摔落死亡不是在交通事故形态中发生,与丰某某的交通活动(驾驶行为、车辆状况和违规载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赖某某自身危险行为(如跳车等)而摔落的概率远远高于因车辆状况(证人所言的急转、颠簸、倾斜等)而摔落的概率。故,丰某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建良律师

                                                                 2018年5月28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为躲闪停靠货车,拖拉机车翻人亡,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扣押
法官解读 | 交通事故一方无责的,为什么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律师:酒后飙车酿惨剧 一人死亡三人赔
【案例解析】车主指使驾驶人员逃逸致被害人遭连环辗轧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
后怕!男子违规停车被判赔六十万 重者还会担刑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