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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程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案,原告女方叶某某3月份就起诉到法院。原告是博士生,属高智商人士,又请了两个优秀的律师,调取了上百页的证据材料,部分证据经过公证;民事起诉状也写得有声有色,看了令人为之动容,为之拍案。主审法官又是个女的。女人嘛,容易惺惺相惜。被告虽然不是律师,但拥有某名校的法律研究生学历证书,可能一直没想要请律师,七月初曾联系我,但没委托。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才正式与我见面、决定委托。所以开庭前法官没有收到答辩状,不能全面了解案情。开庭伊始,法官发问语气、发问内容等法庭气氛对被告相当不利。但随着庭审深入和发展,法庭气氛逐渐发生变化,审判长、陪审员,尤其是两位陪审员,的表情,发生了显著变化......


                                                                代 理  词

                     ----叶某某诉程某某离婚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程某某委托,本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后,本代理人仔细听取被告关于其与原告恋爱、结婚,及婚后生活的情况介绍,并经刚才法庭调查和辩论,本代理人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没有全面陈述相关事实,部分陈述严重失实。被告2002年就已参加工作,有相当可观的收入,而原告2010年才毕业。早在2006年结婚前、原告在****大学读书时,其学费和生活费就由被告支 付。这部分事实,原告没有向法庭陈述。 

    二、原告称2011年9月至2016年年底由其一人负担整个家庭开 支,并非事实。第一,购房是家庭消费的最大支出,原、被告虽然在2006年结婚,但原告2010年才参加工作。而广灵二村房子是2008年买的,是被告用婚前积蓄买的。2015年变卖得款105万用于支付番禺路***弄房产的首付(故番禺路***弄房产只有共同还贷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首付部分及其自然增值部分是被告婚前财产)。该房产232万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是被告,目前仍继续从被告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扣款。原告每月3万多的工资等收入目前由其自行保管和独立支配。儿子2010出生,家庭开支不小,2012年又购买衡山路***弄使用权房(公房),购房款需一次性付清,总房款88.5万仅有4万是原告借来的,其中60万是被告的婚前积蓄,其余24万来源于被告父亲和叔叔的借款。第二,2012年03月至2015年01月,被告在上海####交易中心担任部长助理,是交易中心的业务骨干,同时在上海##院课题组参与课题研究,有工作有收入,并非原告所说的没找到工作。2014年被告从##院研究生毕业,2015年一边在##院导师课题组工作,一边尝试创业,这时的创业状态对原告是隐瞒的,因为原告觉得创业不稳定有风险,瞧不起创业者,后来被告创业相对稳定后,原告也就默许了。第三,原告在回答被告代理律师关于其参加工作时间、工作收入情况、整个家庭开支、消费结构、消费金额等问题的提问时,只能确认其2010年开始工作、月入约1.3万元,其他问题无法准确或明确回答。原告不知道整个家庭开支情况、不知道家庭支出总额,却称由其一人负担整个家庭开支,显然难以令人服务。 

    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退房结算表等证据 

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被告与她人同居。原告用这

组证据既想证明被告嫖娼,又想证明被告与她人同居,且嫖娼和同居指向同一个女人,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不明。租赁合同、退房结算表均无被告签字,承租人不是被告,退房结算表上被告身份证地址, 是旧身份证上的地址,该身份证2018年丢失。被告2018年7月份补办了地址为衡山路的新身份证。 

    四、原告提交的报警回执、病历等,都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 

暴力。三份报警回执,其中一份被撤销,一份注明有伤无需救护,受伤原因、过程不明。原告提交的手指受伤的病历,根据被告陈述,以及原告受伤部位、受伤特点来看,可能是双方撕扯过程不小心造成被告提交的病历证明被告胸部被原告咬伤严重,原告在庭审中对这事实亦承认不讳。所以不能证明被告积极主动实施了伤害行为。

    五、被告没有隐匿共同财产。第一,原告提交的被告易方达账户目前账户余额为1034元。第二,虽然之前有156万元,但也不能证明被告隐匿共同财产,财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隐匿。第三,原、被告没有分居,只是近期被告没回家过夜,本次开庭前从未搬离共同生活的番禺路***弄处房屋。庭审中原告提到的2019年1月开始分居并非事实。所以即使资金被转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没有实质性分居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 

    六、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没有生效。 

    七、原告名下的工资收入等财产,其在庭上自认只有14万元,实际情况有待进一步调查。 

    综上,被告没有与她人同居,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要求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要求补偿50万、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没有生效、没有履行,则本代理词生效。庭审笔录若与本代理词不同,以代理词为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建良律师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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