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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缴管理费的税事

现在集团公司很多,每个集团公司或多或少会发票会有几个子公司。集团常会要求子公司定期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一方面集团公司确需此笔资金作为日常的开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显示这种隶属关系的存在。企业怎么干,那是企业自己的事,与其他部门没有什么关系,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牵扯到两个法人之间资金的往来,这就与税有关了。我以为:

首先,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不用交纳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是对交易征的一种税,换句话说,交易是增值税征收的前提。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不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当然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开具是以经营行为前提的,没有经营行为,则不能开具发票。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不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其次,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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