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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案(二)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李岳山与尹海枝的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李岳山与尹海枝提起的诉讼,未超法定起诉期限。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告作出《税收缴款书》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和救济途径,亦未及时向相对人送达。2018年3月底李大煤矿的会计从被告处取回两份《税收缴款书》交于原告李岳山,二原告于2019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魏言税语观点: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诉讼时效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就行政诉讼而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如果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则要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计算诉讼时效,即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朔城区税务局做出的《税收缴款书》没有送达当事人,告知诉权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李大煤矿的会计是2018年3月底从朔城区税务局取回两份《税收缴款书》交给李岳山。李岳山于2019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未超过一年,因此,李岳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认定,对税务机的启示在于:税务机关在事务执法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在税法规定时间内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送达的文书上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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