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山玩水是大家都喜欢的事情,旅行社就是为满足这样的需求而成立的市场主体。当然了不仅只有旅行社才提供旅行服务,从税收上看,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提供了旅游服务就可实行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自然不是免费的,其收取的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要装入自己腰包的服务费;另一部分从游客手中收取后,转手交给酒店、餐厅、公交公司、门票公司等。自己只是个过路的财神,与自己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基于这样的收入结构,要求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全额纳税,对纳税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营改增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其计算式如下: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收入-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x6%。
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向游客收取的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不能具专用发票,可以开普通发票。
政策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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