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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与税(5)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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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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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33号公告),企业在股权投资时,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那么就可以按企业所得税资产重组中股权收购的规定适用特性税务处理。即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符合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的条件为,股权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以部分货币资金和股权出资,投资乙公司,占乙公司50%的股权。总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支付150万元,以甲公司的股权支付为850万元。

由于甲公司股权收购乙公司的股权不低于乙公司全部股权的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达到了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因此,甲乙两公司均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双方均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收入。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满足以上股权条件外,还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收购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在股权投资时,就可以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当然了,以股权投资的企业在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下,也可以不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继续选择企业股权投资分期均匀确认所得的税收政策,但一经选择就不能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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