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 67号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只要股权交易的购买方付了款,不论是全款还是部分付款,哪怕只付了一分钱,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要签订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画押,转让协议生效,无论买方是否付款,也无论是否做了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义务发生。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没有协议,也没有变更股权,也没有付款,但购买方已经在公司履行股东的职责。比如,投票决定公司的事项。或者享受股东的利益,比如分红、派息等,纳税义务发生。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股权转让双方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双方股权转让争议的,与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时,纳税义务发生。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在行为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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