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影响最大的偷税案件,莫过于刘晓庆偷税。看过电影《小花》和《火烧圆明园》的,没有人不知道谁是刘晓庆。如果说她是一个时代的记忆,一点也不为过。如此以来,她的偷税自然也能成了大众所关注的焦点 。最终的判决是刘晓庆偷税1458万,被判刑入狱一年多并处罚金。
时间过去了20多年,2018年又一个红得发紫明星范冰冰偷税,因又涉及到明星间的相互撕逼,所以被炒得沸沸扬扬。最后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偷税,连补带罚8个多亿,但却没有做牢。
两个几乎完全一样的案子却有不同的结局,一个做了牢,一个没做牢,或许很多人都会问一个为什么。
答案是在2009年刑法修改了。2009年以前刑法称偷税罪,只要偷税数额达到1万块钱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刘晓庆偷税案就适用了该条规定,偷税数额比例满足了偷税罪所设定的所有条件,因此被判了刑,蹲了大狱。
200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即刑法201条的第2款。该款规定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简单一点说,纳税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是因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交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又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就是享受了这样的待遇,按税务机关的规定的时间交了税款、滞纳金还有罚款,所以免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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