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前提是货物的出口,没有货物的出口就没有退税,但是货物的出口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谁想出就能出的。企业想出口货物且能够出口货物的,要么自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己出口货物,如果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则需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即使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国外需求很大,也不能出口。
所谓的进出口权是指企业申请,经商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享有的进出口货物的资格,自行出口货物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可以把外贸出口业务简单地划分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的代理出口两大类。
所谓自营出口是指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将自己生产产品出口到国外。在退税操作上,由企业自己办理手续,并直接享有退税的利益;
所谓的代理出口是指由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等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由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作为代理人,将产品销售给外国客户,并收取一定代理费的经营活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为:
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申请退税;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按免退税办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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