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换句话说,不是你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不配合了,对那些拒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会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但在税收执法的实践中,也的确出现过因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被行政处罚的事例。
比如,前不久,深圳市税务局对某贸易公司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进行了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2023〕99号)通告: 深圳市X X X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 10000.00 元罚款。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所以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心里有鬼是大概率事件。
对于这种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罚,在处罚以后还要继续进行检查,检查的会更严更认真,因此纳税人想通过逃避、拒绝检查,来掩盖自己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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