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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案中的坑有多深

前不久中国税务报刊登一个有趣的房屋转让案例。房屋的转让方为闻某,郑某与闻某为母子关系,购买方为俞某。
案件之所以有趣,一是房屋的转让涉及了三个民事诉讼案件,第一个案子,郑某诉儿子闻某要求借款30万元和利息;第二个案子,俞某诉闻某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个案子闻某以合同意思表达不真实为由,反诉俞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是卖主闻某的母亲郑某举报买主俞某在购买房屋时,用阴阳合同偷税;
三是房屋转让的过程郑某、闻某都是参与者;
四是房屋四年仍然未能过户。
案件可谓离奇古怪,案中套案,曲折复杂。税务机关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查明了案件的真相。
原来,2015年12月,俞某购买了闻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为了少缴税款,签订了阴阳合同,“阳合同”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价款为580万元;“阴合同”约定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710万元,买方要以装修补偿款的形式向卖方支付差价130万元,过户涉及的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阳合同”是用来对付税务机关的,其目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少缴税款。
合同签订后,郑某母子开始后悔,认为房屋卖得太便宜了,自己吃亏了。
郑某与儿子闻某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步,郑某到法院起诉儿子闻某欠她30万元不还,申请法院对闻某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这样房屋就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第一步成功了。
第二步,当俞某起诉闻某不履行合同时,闻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当时签订的是“阴阳合同”,按《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如果合同被判无效房产自然就不用过户了。
第三步由郑某向税务部门举报,通过查处俞某偷逃税款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房屋交易合同的违法性,达到让法院确认交易合同无效的目的。
郑某与闻某为违反合同约定可谓机关算尽,但千算万算却没有算到,阴阳合同是他们与俞某共同签订的,其目的在于偷逃国家税款,俞某如果构成偷税,郑某与闻某同样构成偷税,也同样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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