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税制改革前,在“放水养鱼,促产增收”的思想主导下,税收的困难减免,是税务机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利器,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有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务机关除了法定减免税外,困难减免税一刀切地取消了,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一直保存,但2014年要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14年后,批准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批准权限的划分。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规定:
一是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税。在明确困难减免税的条件后,也明确了不予减免稅的情况,即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政策法律依据: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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