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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了5万,还要缴个税,冤不冤?

甲某借钱给乙某100万,合同约定年息20%,到期还本付息。乙经营失败,到期无法还钱,将名下评估价为95万房产转给甲还债。税务机关要本甲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很困惑,合同虽然约定了20万的利息,但我不仅没拿到这20万,连老本都赔了5万,压根就没有所得,税务机关凭什么让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你赔了钱,但赔的是本金,不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事[2009]5号第21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他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以下的顺序来进行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的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因此,按该解释,甲取得的这个财产抵偿物,应该先抵充利息20万。甲既然取得了利息20万元,自然就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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