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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分为恶意与善意两种情况。恶意取得在此不用赘言。对善意取得要分别税种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但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二、所得税方面。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税前扣除。

既然认定企业是善意取得,证明企业的买卖活动是真实发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按规定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肯定不行。有三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其一、要求销售方重新开票;

其二、销售方若走逃失联无法补开发票。则以“(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作为扣除的凭证。

其三、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善意,还是恶意由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法院的判决一样是具有法效力,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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