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房屋,取得了收入,按个税法的规定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月收入是否达到4000元作为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月租赁所得<4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月租租赁所得-800)×10%
(2)每次租赁所得≥4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每月租租赁所得× (1-20%)×10%
纳税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税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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