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得了某房屋,随后与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对拍卖标的过户、所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张某代理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后张某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适用1%的征收率,而不应当适用3%的征收率。
张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对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强制拍卖程序而实施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何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按照1%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法院认为,国税总局的文件并未对纳税义务人主动送拍和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因此,税务机关统一按照核定征收率3%征收税款并无不当。
魏言税语观点
对于纳税义务人无法计算房屋原值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该文件明确核定征收的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第四条的专门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对此进一步进行了确认。
本案中张某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也无论是普通拍卖,还是司法拍卖,其均为合法的拍卖活动,因此,张某在认识上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税务机关按3%计算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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