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很多,其中涉及到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 的内容,一些纳税人被搞晕了。之所以晕了,是将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加计抵减与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搞混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其实真没有那么复杂。虽然都是税收优惠,但茄子一行,豇豆一行,各是各的事。
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对一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主要有:企业发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75%扣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只是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而言。如果购入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再加计1%扣除。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是对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以,所得税加计扣除与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加计抵减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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