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按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但此次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中,允许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众所周知,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规定为年销售额为500万时,允许从事销售货物和修理修配的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末达500万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按新的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1次转登记),后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自愿申请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然后又出现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情况,还可以再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2次转登记)。
但是如果第2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出现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或者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以后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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