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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税务机关,你没资格

告税务机关,你没资格

案例简介201757,原告(李小明)通过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案外人何国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西南街道西河路1号北江明珠花园82803号的房产,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

2017626,原告到西南税务分局办理涉案房产交易涉税业务。同日,西南税务分局作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该税收缴款书确定的“纳税人名称”为何国辉,税种、金额分别为“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68210.39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375.16元。原告代何国辉缴纳了上述税费。

原告对上述税收缴款书规定的征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于201773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7828作出三地税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西南税务分局作出的征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要求西南税务分局向原告退还滞纳金375.16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2000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争议的行政诉讼原告应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原告并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具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身份,西南税务分局作出的税收缴款书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依法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魏言税语观点:在私法领域买卖双方可以签订合同来约定税款由谁来缴纳。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本应由卖房人承担的个税、印花税约定由买房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增值税约定为由承租方承担。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此,法律是认可的。但这种约定,对买卖双方都隐藏着一定的涉税风险。比如房屋买卖中,由于卖方不承担税款,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肯定不会主张权利的,而买方虽是实际的税款承担者,但由于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使想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会受理;对卖方而言,如果买方不缴少缴税款,因卖方是法定纳税义务人,所以税务机关只会向卖方追缴税款,甚至会依法进行处罚。虽然,卖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买方主张权利,但由于涉税违法造成的名誉损害却无法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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