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视同销售仅仅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又多了一个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因此,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上分为了两大类: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设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