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某位美女报备一下,税务文书的专题我会继续哒,没有断更没有坑哦
排名第一的文书
有人可能好奇这个标题,那么多文书为啥会说《税务事项通知书》排名第一?倒不是纯粹标题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书名称出现在行政法规里,又是(一)的位置,所以说它排名第一也不为过吧
简单的文书
虽然排名第一,但是这个文书其实蛮平和的,内容也不复杂,直接上图吧!
简约不简单
看着内容如此单纯的文书,不仔细对待还是会出问题,最近我就看到一个《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文书模板,拿来和大家讨论一下吧。
这个模板是在稽查检查环节结束前,向被稽查对象发出的,话不多说,先看图
这个模板里关于复议和诉讼权利的告知是以格式性出现。换句话说,每个在检查结束环节前的纳税人都会拿到这样一份告知复议权和诉讼权的通知书。
那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文书告知诉权复议权合适吗?
先看看文书说明里对诉权的解释吧,大段的解释不誊抄了,看重点,必须要告知救济权的是“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兜底的“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换句话说,《税务事项通知书》里,如果通知缴税、滞纳金,必须告知,其他的看文书内容,根据需要告知。这个需要其实就是就看行政行为本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里的范围。
而检查结束前适用这个文书的依据应该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但是稽查在检查环节时,被查的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有没有诉权和复议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检查环节终结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这是准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增加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告知行政相对人一个不存在的诉权和复议权有什么后果?先说法律效果吧,行政相对人不会因为文书里的告知复议和诉讼的内容而当然享有该通知书的诉权。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如此,写上去就写上去了,反正相对人也不会因此而多权利。可是当行政相对人拿到这样一份文书去要求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时候,不知道说这种话的人会不会觉得尴尬,毕竟,执法文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文本,是代表着国家机关执法水平的外在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之外添加不存在的救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该被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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