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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性”的权利(不能因取证难而搁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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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现在风险意识增强了,做什么事情先考虑后果,就常有这样的议论,说处理案件时,都是由税务机关提交证据,纳税人要是到了法庭不认怎么办;还有说查到接受了虚开票的企业,定性的时候左右为难,定了善意的怕风险,定了恶意的怕纳税人喊冤,所以有意无意的案件就拖延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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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定性纠结,有多方的原因,也会产生多个后果,所以我本想边思考边输出,慢慢和大家分享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但是提笔要写系列标题的时候,忽然想到前两天有个妹子吐槽我,说“姐,你只挖坑不管填啊。”认真检讨一下,貌似其他小系列都完结了,就文书那个有断更之嫌,文书那个要做图我就有点偷懒。。。慢慢填坑,这个坑也先开着,但是也不取系列名字啦,什么时候完结我也不敢保证,反正已经被美女嫌弃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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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坑的作者可以无节操弃文,可是税务机关可以因为案件棘手、证据难查、查不清事实或是其他原因就把案件搁置吗?显然税务机关是没有这样任性的权利。

税务机关如果随意就搁置案件,会被认为是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都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这种行为会被有权部门监督。

当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实在查不下去或者遇到暂时的阻碍该怎么办是有规定的

遇到暂时的障碍允许中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实在查不下去了允许终结,《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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