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认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材料采购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取得普通发票即可。那这种观点对还是不对?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进材料时,无论该购进材料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都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在于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存在两种情况:
一、企业不同计税方法的施工项目之间的材料调配。企业购进的材料使用项目发生变化,原本计划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实际用在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上,按规定此类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如果企业采购材料时没取得专用发票,只取得普通发票,那么企业就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
二、企业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剩余材料的处置。按照规定,企业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的剩余材料在处置时,必须按照其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照简易方法计提增值税,其进项税额自然也能抵扣,但如果企业采购时取得的采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那么企业就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
因此,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出发,为保证购进材料在后期变更用途时能抵扣进项税额,在采购材料时必须取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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