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份,A公司买买了一辆皮卡汽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2月份已经认证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摘要:食堂买车购菜用
借:固定资产-面包车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2万元
国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证实该汽车系专门用于食堂买菜用,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专门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于是要求财务人员将1.02万元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规定的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如果买的车既用于食堂买菜,又用于日常办公,则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退一步讲,即使最初买车时是专门为了食堂买菜,但后来改变用途,作为办公用车,那么只要你买车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可以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申报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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