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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真面目


近一个时期,屡屡有税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时间大家对玩忽职守闻之色变。那么什么是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后果是什么?

1所谓玩忽职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单一点说就是,一是该干的没干;二是干了但没认真干。三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所谓该干的没干? 

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做为。而按规定应该干,且必须要干的。比如,着火了,消防队应该救火;杀人了,警察应当抓捕犯罪嫌疑人;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人员应当接受申报征收税款等等。若消防队不救火,警察不破案,税务机关不收税,就构成了玩忽职守中的不做为。 

3所谓没有认真干? 

是指没有按要求的程序、方法等去做。比如,消防队救火没带救火设备,警察抓错人,税务机关税款计算错误等等。 

4所谓重大损失?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小结 

不做为,不认真做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了《刑法》上的玩忽职守罪。

税务人员之所以屡屡中招,大多是因为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从“严管”出发,给税务人员设定了许多难以完成的义务,给检察机关提供了追究“玩忽职守”的制度支持。

当然也有一些税务人员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够,导致在执行过程出现问题。或者压根无视制度存在我行我素,懒政怠政的情况。 

因此,税务人员要远离“玩忽职守罪”。一是制定规章制度要切合实际;二是税务人员要严格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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