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下人都知道的原则,也是每个税务人员耳熟能祥,时时挂在嘴边的原则。
说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得就是不论身份、不论贫富、不论权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其源渊来看,最早提出这种平等观的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法家,法家有一个口号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在那个皇权至上的社会中,这样的口号仅是一种宣传,无法得到落实,但这种平等观却已深深根植在每个人的心里,成为一种巨大的会进步的内生动力。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这些论述深深地影响了每一个在特权之下呻吟的人。他们渴望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我国1982年《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一章,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项《宪法》权利。
当然,虽然《宪法》作了规定,然在现实生活要落实这一原则,实现这一权利,却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比如当下社会上关于低端人群的说法。在税收执法中,在一些税收执法者眼中,纳税人也被分为了三六九等。对国有企业一个态度,先入为主的认为,国有企业就不会干一些涉税违法的事情。相反,民营企业怎么看都是要偷税的。这种观念在税收执法中,是十分有害的。他既会放纵偷税者,也一定会冤枉好人。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来容易,但要在社会实践得到落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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