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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依据”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文书,今天魏言税语不谈其他,只说“处理依据”,对处理意见该引用哪一级次的文件,条款引用怎样写才算规范,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一家之言,期待能够抛砖引玉。

一、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依据一: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中,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和“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可以看出,总局的文件和高法对裁判文书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目前比较公认的看法是可将司法解释当做法律法规一样对待。换言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解释相当于立法。

所以在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的规定“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指什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判断哪些属于税务部门规章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这条比较实用,找出文件看一下有没有总局局长大人的签名,有就是规章,没有就不是规章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怎么用

根据以上定义,有大量我们平常在引用的总局的文件,国税发、国税函就不能用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当处理依据了,可是这些文件往往又是处理具体情况的重要依据,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首先,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出现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依据中是原则,不能因为国税发、国税函,甚至省级税务机关发文好用实用就用在处理依据中。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出现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作为事实理由说理的依据,用来解释执法的原因。即将税发、税函、政策性批复用在执法事实理由中,穿透适用。

四、处理依据书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了处理依据应该引用什么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后,我们再讨论一下书写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怎样写才算规范,因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中,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这句话比较笼统,目前也没有找到税务系统具体的文件对处理依据书写时要求,所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提出一些规范书写的建议:

一、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

二、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三、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四、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五、引用法律条款中的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六、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七、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八、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九、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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