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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上(纳税人权利之十三)

1998年,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修订,其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欠税问题。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长江发洪水,我国的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财政状况不容乐观,税务机关面临巨大的税款征收压力,而当时企业的欠税情况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一是数额巨大;二是时间长。有的大型国有企业欠税,一欠就是几十亿,一欠就是近十年,滞纳金的数额已远远超出了税款的数额。有一种意见认为,欠税之所以如此严重,是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造成的。主要手法一是一比税款多次延期审批,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形成欠税;二是不同时期的税款,循环审批,造成欠税。

面对如此严重的欠税,税务机关的办法有二,一是发挥四铁精神(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石心肠、铁面无私),强力清缴陈欠;二是严格控制新欠税款。

控制新欠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成为重中之重,有些人甚至建议,既然延期缴纳税款是欠税形成的重要原因,不如借征管法修改之机,彻底取消延期缴纳税款,一了百了,省得烦人。但绝大多数人认为,延期给缴纳税款对经营状况不好的,或遇到突发事件,比如天灾人祸的企业,也许是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所以,应该且必须保留。为防止形成欠税,可以严格管理,上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由省、直辖市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征管法的修订釆纳了这一建议,这才有了今天纳税人申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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