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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复议了


写标题的时候,我都觉得税务干部非常全(ku)能(bi),不仅要对征管法、所得税法这样的税务专门方面的程序法实体法信手拈来,还要熟悉会计法、证券法这样和税收息息相关的法律,不然没办法和纳税人斗智斗勇,现在更由于一些法(lan)治(yong)推(su)动(quan)的人,连消法都得熟悉,工商局的兄弟们,真的不是我们想抢你们饭碗啊。

1前情

最近遇到几起行政复议案件,套路一致,复议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没有取得发票,向被复议机关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按照消法和举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和答复。同时无一例外的在投诉举报信里注明,留下的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

而被复议机关都严格按照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但是目前无一例外的没有按照消法在收到“投诉举报信”7日内告知复议申请人这个案子受理了。

所以被复议机关被复议了,复议的原因是没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分析

很简单的一封信,满满都是套路。

举报投诉信”,举报满足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习惯说法,税务干部们看到熟悉的举报两个字,毫不犹豫的按照举报流程处理有木有,看到“投诉”两个字说不定还会嘟囔一句“不专业”。

其实坑就在“投诉”两个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复议申请人的目的就是要适用这一条,拿时间说事,所以题目必加投诉,态度堪称严谨。

至于手机不能接收短信这一神来之笔,是对应消法46条“告知”两字,电话不接复议申请人可以控制,短信通知复议申请人,那对不起啊,复议申请人事先就说了,手机不能接收短信,要告知只剩下书面一个途径了。

3税务机关应该怎么做

税务机关也应该遵守消法。收到这样的“举报投诉信”,信里还提到了消法的,请务必在收到7日内告知相对人,其实现在税务机关做的还是比较到位,收到举报一定会电话回访,举报处理的程序也很到位,但是当收到注明手机没办法收短信的举报信,打电话接不通的,别犹豫,立刻书面回复吧,把《举报回执单》按原地址发回举报投诉人,温馨提示,请记得用中国邮政的挂号邮寄服务。

4魏言税语观点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手段,对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省略重要原因两千字)作用,我也常常会鼓励身边的朋友利用这个救济方法,但是今天分析的复议案件,个人认为是滥用了复议手段。

当普通人遇到不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正常开票,维护自己取得发票的权利,纳税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可是今天分析的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并不关心能不能取得发票,利用税务机关普遍不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况,坐等7天之后向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复议在这里成了复议申请人通过复议机关向被复议机关施压的手段,因为被复议机关的程序瑕疵,有可能为了不被判行政行为违法,被复议机关会想让复议申请人撤诉,这时被复议机关可能向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纳税人施压,让该纳税人联系复议申请人勾兑,至于什么条件才能满足复议申请人。。。别问我,我也不清楚,呵呵。

其实遇到这种复议,魏言税语建议严格按照税务复议规则处理,违反了法律就判违法,但是像这样的不影响结果的程序瑕疵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然后及时反馈给辖区其他税务机关,以此案例为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咱也得遵守,还能提高执法水平。不要为了这样那样的原因让复议成了别有用心的人手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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