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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分红

   在税收制度上有很多“视同”,在增值税上和企业所得税制上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也就是说纳税人没有销售,但是在税收上视同纳税人已经销售了,既然视同销售了自然要征税了。比如,增值税上,纳税人让购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免费赠送他人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把自己的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上,除了视同销售以外还有个视同分红。

  所谓视同分红,在个人所得税上,顾名思义就应当是企业的股东无偿拿走了企业的资产归为己有,虽然拿走资产不是分红,但是在税收上要视同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家庭成员支付旅游费,购车费、房屋装修费等等费用。公司股东从企业借款一个纳税年度以上不还的,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

  在企业所得税上,受控外国企业应当对中国企业分红而不分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视同外国企业已经分红,国内企业应该按分红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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