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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赔偿款是否应该纳税?

  老王是个老中医不仅长得很帅,而且中医的水平也非常高,在当地颇有些名气,于是某医药公司便在未经的老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老王的肖像做药品的广告。

  老王与医药公司交涉,医药公司不仅不撤掉广告,反认为老王是多此一举,没事儿找事。

  老王一气之下将医药公司诉上了法庭,要求就医药公司的侵犯其肖像权进行道歉和赔偿。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老王的诉讼请求。医药公司不仅登报道歉,而且向老王做了数额不小的赔偿。

    对于老王拿到的这笔赔偿款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不论医药公司是否征得了老王的同意,或者是否侵犯了老王的权利,老王这笔赔偿款毕竟是因为肖像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因肖像权而得到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特种权使用费的税目。所以老王有义务纳税,税务机关也有权力征税。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人身权受到伤害取得的赔偿,是否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应针对财产性权利取得的利益进行。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而作为肖像权的人身权本不属财产性权利,就如同被伤害致死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得到的赔偿一样,故不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范围。

    至于个人已经商业化运作的人身权,因其已转化为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则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如,明星用自己的肖像做广告获取财产性的利益等。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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