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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税收返还的承诺靠谱吗?

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方的政府制定了税收返还的政策,中介机构也推波助澜,打着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税的旗号,不断地向企业推送税收返还的信息,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样所谓的税收筹划,其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原因在于税收返还不是地方政府的权限。《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作出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1月16日,国务院也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对税收先征后返的规定因其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故应该是无效的。


当地方政府因各种原因无法兑现其招商引资关于税收先征后返的承诺时,企业若以此为由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地方政府履行其承诺,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作为企业要投资,要节税,一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办事,而不要轻信那些所谓税收返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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