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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十七)审理~做出决定

审理环节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的程序进行了审理,那么审理结束后,下一步就是要做出决定。至于要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那就要看是什么情况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往往会牵扯到不交少交税款,那么作为税务机关来讲,必须把税款征收回来。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的追缴税款和滞纳的决定,就是税务处理决定,所要用的法定文书就是《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有了涉税违法行为,仅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还是远远不够的,按规定还要进行处罚。要处罚就必须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补交了税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审理部门要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检查了,税务稽查的审理环节也审理了,但是没有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对审理部门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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