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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二十一)执行

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将及时将法律文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的要求,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案件到此为止。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长的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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