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五月底以前,企业要完成对上一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繁忙的时间。
在汇算清缴时企业要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其中企业购入的,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该项政策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设备必须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超出目录范围的设备,即使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设备必须投入使用,若没有使用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抵免的是设备购置当年的所得税,当年不够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5个年度,超过5年,即使未抵完也不能再抵。
第四,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仅限于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对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未抵免的税款,受让方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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