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加除的负面清单分为不属于研发活动的、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不能加计扣除的征收方式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属于研发活动的
1、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三、不能加计扣除的征收方式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四、不允许加计加除的费用
1、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取得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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