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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影响(二)种类

新的《行政处罚法》在老的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对处罚的种类做了很大的调整。不仅增加了处罚的种类,而且对处罚种类的表述更加准确。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属于新增加的处罚种类。这些新增的处罚种类会对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

但从目前新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以及处罚种类的设定上来看,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中,通过减损纳税人权益进行惩戒的措施不仅限于上述四种,比如,那是信用等级的评定及使用,停止供应发票、非正常户的认定、税收黑名单与联合惩戒等等。

一、就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及使用而言。纳税人信用等级分为ABMCD级,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同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二、就停供发票而言。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发票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发票一旦停供仅就税收而言,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土地增值税无法清算等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产生影响是致命的。

三、就非正常户而言。纳税人三个月没有申报就会被税务机关的金三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对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四、就税收黑名单而言。那是一旦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比如,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高消费等。

上述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减损纳税人权益的措施是否归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目前尚无一个定论,但仅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所下的定义来看,它们满足了行政处罚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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