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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七)竞合

刑事法律制度上有一个想象的竞合犯。所谓的想象的竞合犯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需择一重罪而处罚。比如,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正在实施检查的税务稽查人员非常不满,于是操起地上的凳子将税务稽查人员砸成重伤。张三的行为既构了抗税罪,同时又构成了伤害罪。属于想象的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具有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本质都是一罪;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的四个特征。

新的《行政处罚法》将《刑法》关于竞合的规则运用在了行政处罚上。该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以税收为例,甲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少缴税款,虚开发票到造成税款少缴实质上是一个违法行为,而这一个违法行为却触犯了两个法条,一个是《发票管理办法》,另外一个是《税收征管法》,那么应如何进行处罚?

如果既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又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那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其实,这实际上是一个竞合的问题,因此按新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发票管理办法》罚款的额度高,就按《发票管理办法》来进行处罚,如果是《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额度高,就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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