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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的几个涉税问题

在我国的市场主体中,与法人企业不同,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正因为其与法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税收上都有不同的规定,也享有不同的待遇。

其一、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但这一规定仅限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虽然也是企业但却不能不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无论是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或者是合伙企业从法人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不享受免税待遇。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出法人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不享受免税待遇。

其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如果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不分红,其作为法人企业的合伙人,则仍需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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