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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的基本标准

新建护理院的基本标准

2018/12/20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 疗室、注 射室、处置室、消 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 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 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 毒和灭 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 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 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 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来源网址: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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