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刘某洗钱案——深挖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洗钱犯罪线索,准确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犯罪
一
基本案情
1.上游犯罪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邢台任和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4-8%)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
诉讼过程
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案件,应当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发现洗钱相关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同步引导取证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对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帮助洗钱的界限。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对自洗钱行为不另作犯罪评价,对于上游犯罪组织成员或者参与犯罪预谋后按照分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应当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对于事前对上游犯罪无通谋,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刘某与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参与程度准确予以区分,成功指控刘某构成洗钱犯罪。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要注重查清资金流向,把追赃挽损与审查洗钱犯罪线索结合起来。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查清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本身就是准确认定上游犯罪和开展追赃挽损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促进追赃挽损,提高追赃挽损工作成效。
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与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协作,形成反洗钱执法司法合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等方面的优势作用,为查处洗钱犯罪提供有力支持。不断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强化检银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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