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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2010-12-01 16:19:03 来源:友商网 作者:iyouyou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列报,由此产生了对企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要求。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产生了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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