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电力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两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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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访问次数: 20 发布时间: 2010-08-10
来源: 网站留言
咨询内容:
1、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滇南、光缆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皖地税[1999]266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各种电缆、电线均为材料,应计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前述两点规定是否相悖,若是,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2、为正确区分计税和不计税营业额,在工程合同签订、材料和设备计价等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回复内容:
1、财税[2003]16号文和皖地税[1999]266号文这一规定均有效,不相悖。因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是在皖地税[1999]266号文这一原则规定下的特殊规定。 2、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的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如果提供的是装饰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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